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工作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评选先进、树立榜样,激励我省妇女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号召,立足本职岗位,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创造新业绩,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贡献巾帼力量。
第二条 评选工作应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评选工作质量和社会信誉。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城乡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三条 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包含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三个荣誉称号。
第四条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评选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以女性为从业主体的商户(店)、小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各类基地等。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女性人数应占成员的60% 以上。领导班子至少有一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
2.全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全体成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创先争优、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创建标准,完善的学习培训、创建管理制度。将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5.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原则上应已获得市级或同级别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7.安徽省巾帼文明岗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评选对象为在各行各业中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
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包括在安徽省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2.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弘扬“四自”精神,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吃苦在先,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优能力,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方面成绩突出;熟练掌握本岗位职业技能,创造一流业绩,展现巾帼风采,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4.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和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在参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带领妇女创业就业、帮助妇女脱贫致富等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优异。
5.原则上应已获得市级或同级别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6.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 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为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创业就业、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群体;在关注妇女民生、推动妇女发展中提供政策支持和有效服务,营造妇女发展良好环境的优秀团队。
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应具备的条件:
1.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妇女发展需求,为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2.组织发动妇女发展产业、创业就业、脱贫攻坚成效显著。
3.关注妇女发展,关爱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为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
4.原则上应已获得市级或同级别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5.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 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程序是:
1.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按有关程序研究批准后,统一命名。
2.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市、省直管县的女性人数为基准,综合考虑创建工作情况确定。
3.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推荐渠道为:各市、省直管县妇联,省直机关妇工委,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也可以进行自荐。各市、省直管县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同级妇联按程序报市妇联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妇联。省直妇工委、各行业协会等单位推荐对象,需经民主推荐并报本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妇联。自荐集体和个人需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妇联。安徽省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推荐对象的初审,通过后报安徽省妇联主席办公会议审核,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并命名。鼓励市妇联建立社会推荐机制。
4.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并调查属实的取消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坚持城乡统筹、面向基层、广泛参与的原则,努力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
既要注重关注妇女思想道德素质、工作业绩和突出贡献,又要突出基层导向和典型引领,确保推荐人选结构合理、实绩突出,社会认同度高。
注重向生产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班组)倾斜。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上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对于基层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等参评比例须占50%以上,妇联系统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0%。对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县处级及以上的单位(部门),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妇联系统的参评单位比例不超过15% 。
注重统筹平衡城乡参评比例,各地妇联组织推荐时,须按照本地区农业人口比重或农业经济占当地经济比重考虑涉农比例。
第三章 评选方式
第九条 获得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安徽省妇联下发文件予以命名,授予证书、奖牌。创岗单位、系统可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宣传报道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在广大城乡妇女中营造争创先进、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获得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的个人,及获得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集体负责人,其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为其提供学习锻炼机会,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安徽省妇联是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组织管理机构,妇女发展部为具体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形象的重要标志,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本单位醒目的位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一线窗口服务岗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挂牌公示。
第十三条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同级或上级妇联的检查,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暗查、抽查相结合,并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妇联每年对本市三年内新评选的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开展一次或委托下级妇联、第三方单位等开展一次检查;对评选时间超过三年以上的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开展抽查。安徽省妇联对省级巾帼文明岗、省级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相关市级妇联或相关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报安徽省妇联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本岗(集体)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3.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4.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
6.单位撤并、破产的;
7.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五条 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市级妇联或相关单位报安徽省妇联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5.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因岗组、单位撤并,原岗组名称保留,但岗组成员、工作职责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在变化后三个月内由当地妇联逐级报请安徽省妇联重新核准后,予以保留或取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安徽省妇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