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相应的经营范围的生产厂商或代理商或经销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其投标行为无效;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投标人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
⑧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5.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4款信誉要求①-⑨项情形之一的,□接受☑拒绝投标人参加本项目。
备注:第4、5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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