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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滁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5-12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83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及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公平就业、区域间就业工作协调开展。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资金向就业工作好、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倾斜,发挥资金的激励奖惩作用,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科学设置分配指标和权重系数,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 上级财政补助;

(二)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 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调剂就业补贴(助)、一次性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孵化基地补贴等就业项目支出,以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 其他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除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外,在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项目可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章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补贴范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六类人员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符合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在执行省级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新增的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需报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准后统一发布。

(二)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确定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合格的,企业可申请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

(三) 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包括高级工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的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四) 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以下称“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五) 司法领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省级财政根据年度实际培训人数,按人均1200元标准(含技能鉴定费)给予支持。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操作办法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发布后执行。

(六) 紧缺职业(工种)市内就业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第七条 补贴程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 应提供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签到记录表、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等凭证材料。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一览表(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签到记录表、结业考核证明、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一览表(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材料。 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单位应提供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一览表(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认定文件)、工资发放表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司法领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监狱、戒毒所向当地司法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分班台账、签到记录表、补贴资金申请表等。资金拨付按司法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加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9〕45号)规定执行。

紧缺职业(工种)市内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紧 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八条补贴范围。对六类人员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符合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

第九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补贴程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经办窗口或经办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院校或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 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基地实训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8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补贴程序。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 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并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复审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课程标准的网络创业培训项目比照创业模拟实训的资金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执行,具体项目和课程要求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制定发布。

第六章调剂就业补贴(助)

第十四条补贴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企业。

第十五条 补贴标准。(一) 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 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 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 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请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三)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 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补贴程序。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转移就业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通费用发票(单据)、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申请用工调剂补助应提供以下材 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短期务工协议、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以上三项补贴(助)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 审核后,将补贴(助)资金拨付至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开设 的银行账户(卡号)。

第七章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十七条补贴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八条补贴标准。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学生 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第十九条补贴程序。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后, 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人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补贴发放至个人银行卡号。

第八章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条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第二十一条补贴标准。(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50元(低保家庭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450元),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男60周岁、女50周岁),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50元,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三) 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 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男60周岁、女50周岁),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次创业的劳动者, 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 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 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补贴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按季申报,超过本申报年度仍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不再受理。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所在用人单位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则上每半年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新创业失败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参保缴费凭证、纳税相关材料等。

以上各项补贴均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卡号)。

第九章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 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第二十四条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市本级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各县(市、区)由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按每人1000元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男60周岁、女50周岁), 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二十五条补贴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人员花名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申请一次性岗位奖励的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补贴发放至个人银行卡号。

第十章 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六条补贴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

第二十七条补贴标准。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就业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 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就业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补贴程序。就业见习补贴原则上按季拨付,见习单位申请补贴时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章校园招聘会补贴

第二十九条补贴范围。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的在滁各类高校。

第三十条补贴标准。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信息,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6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第三十一条 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高校按毕业年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校园招聘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章求职创业补贴

第三十二条补贴范围。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第三十三条补贴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三十四条 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等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毕业生所在高校,由院校按照规定代为发放。

第十三章创业补贴

第三十五条补贴范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

第三十六条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领取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第三十七条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 《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2 人)、《就业创业证》等,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章孵化基地补贴

第三十八条补贴范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 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 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

第三十九条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第四十条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

《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孵化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章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四十一条补贴范围。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点支持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创业后扶持、向基层和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补贴标准、程序。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等补助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制订后,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四十三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等,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支出。对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重点用于基地实训设备购置、 高技能人才产出补贴以及开展研修提升培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认定的,按照滁州市委办、政府办《滁州市人才高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暂行)》(滁办发[2015] 24号) 给予奖补资金。县(市、区)可制定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

对纳入年度计划开展跨行业(系统)市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给予6-10万元赛事补助;对纳入年度计划开展行业(系 统)内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给予4-8万元赛事补助。

系统培养新技工补贴。技工院校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及城乡各类劳动者接受技工院校系统培养的,按新增全日制学生1200元/人标准给予其补助。

第十七章其他补助

第四十四条补贴内容。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 (含社会保险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

第四十五条补贴标准、程序。其他项目补助,待省财政 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制订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在 部门网站上对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 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四十七条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就业专项资金按照绩效管理办法实行年度管理,对在申报年度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予补发。

第四十八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基础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 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积极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九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五十二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资金发放、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涉及的补贴所需材料已经“阳光 就业”网上经办系统认定有效的单位或劳动者相关信息、资料,如《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账(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通过信息共享和 业务协同获得的,可不再要求单位或劳动者重复报送。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涉及补贴资金均按季度申请,未明确的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各地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 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经办模式,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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