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凡应列入市级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采购活动,均应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接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其他由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接受院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四条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院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常务副组长,有关二级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标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适时研究、制定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由纪检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教代会等相关机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三人;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院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标采购项目申请、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抽取行为进行监督。
(五)根据采购资金额大小确定的不同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六)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监督人员的职责
(一)对招标采购项目中的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评审专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的安排,参与投诉和举报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等相关情况,履行保密义务。
(六)向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汇报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监督人员的要求
(一)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带头执行招标纪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具有综合判断、分析能力,监督内容和具体事项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三)具有具体事项的协调、沟通和处置能力。
(四)工作定位在招标采购活动的过程监督,不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正常的招标采购业务工作,但发现评标过程或评审结果确实违规和显失公平的,可行使否决权。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招标采购准备的监督
(一)招标采购部门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在媒体发布前两天将招标方式、评标方案报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备案。
(二)是否按规定进行立项和报批。
(三)招标和采购前需要进行市场询价和考察的项目,由招标采购部门按规定进行询价考察,考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汇报考察结果。
(四)是否按规定确定招标和采购方式。
(五)招标和采购信息发布,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在规定的媒体(网络)上发布。
(六)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是否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七)采购文件(标书)发售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答疑是否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开标现场的监督
(一)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二)检查标书封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截标时间是否严格执行。
(四)检查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时到帐。
(五)复核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厂家授权书等。
(六)是否执行规定的废标原则。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及时征得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
(七)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评标监督
(一)是否满足评标(谈判、询价、评议)条件。即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达到三家及以上;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学院的规定。
(二)是否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评议小组(评标委员会一般为五人及以上单数,谈判、询价、评议项目应组成不少于三人工作小组)。
(三)是否按公布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进行评审。保证评标(谈判、询价、评议)的客观公正,防止倾向性。
(四)对招标人(采购人)、供应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执行招投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招标和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定标监督
(一)对是否依据定标原则、定标程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充分听取评标委员会意见、采取既定表决方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否按规定定标,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方式进行了公示。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的监督
(一)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后,招标采购工作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依照合同条款和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各相关招标采购工作组应及时向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行为的监督
(一)对招标活动中有无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泄漏招标工作秘密的(包括标底、评标办法、定标原则,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的遵规守纪,有无索贿受贿及其它妨碍公正进行招标活动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以及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在市招标局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按市招标局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