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城院办〔2015〕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督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督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我院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招生监督工作,是指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全日制中专、五年制高职以及自主招生等各类招生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招生监督领导机构。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和监督工作。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具体实施对本院招生录取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招生监督小组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具体实施对我院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监督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九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监督事项
(一)负责监督检查学院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二)应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督促学院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招生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应检查、监督所有工作人员在录取工作中是否自觉遵循录取工作程序和要求,服从统一调度与指挥,规范操作,团结协作,遇到重大问题是否及时请示、汇报等,严禁自行其是,擅自作主。
(四)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的意见。
(五)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六)学院应为本院招生监察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便于随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监督事项
(一)监督有关部门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标准化考点的要求,配备和完善相应考试硬件设施设备建设情况。
(二)监督考试管理部门对考务人员选用情况、对考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及掌握考务安全操作的应知应会情况。
(三)监督考试管理部门执行考务安全保密制度的情况,确保对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等关键环节考务安全制度落实及规范操作。
(四)监督考风考纪、评分登分等考试环节的实施情况。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督人员要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对录取现场的管理,实行配证上岗,“封闭”式录取,并明确招生人员各自职责,“谁出问题谁负责”。
第十五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督人员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我院的招生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工作和招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需要公众知晓和参与的,反映招生考试机构办事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信息等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和招生管理部门请示。
第十九条 招生监督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在招生过程中,招生监督工作组设立举报电话和指定专人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