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中心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工作线上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1-12-03    浏览次数:

12月2日上午,由教育部职成司指导,《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主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工作线上研讨会顺利召开。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施向阳,继续教育中心主任许梅、副主任张晓杰、教学秘书孟红军、汤雷在第一会议室全程参加了视频会议。

会议由《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副社长李桂云主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继续教育处处长张磊对制定《规定》的背景和过程以及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出了说明。

张磊指出,一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是要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三是要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四是要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非学历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高校非学历教育蓬勃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培训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但也存在部分高校办学定位有偏差,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逐利倾向,滋生了腐败风险,影响了高校品牌声誉。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就规范高校非学历办学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教育部职成司副处长徐璐对《规定》作了详细解读。

徐璐强调,高校要全面落实办学主体责任。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高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在办学过程中,严禁高校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如确有合作办学需要,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

同时,全面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在管理体制方面,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且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在立项与招生方面,严格立项审批,规范项目名称,加强信息公开。在合作办学方面,对合作办学规模、合作方资质背景、合作中的责权利分配,以及合作办学合同签署做了具体规定,严禁项目整体外包。在教学管理方面,就制度建设、教学形式、资源建设,以及证书发放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在财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在条件保障方面,进一步加强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安全要求,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会上,北京市教委高等教育处四级调研员陈雷、辽宁省教育厅职成处处长李勇江、江苏省教育厅高教处二级调研员郭新宇、福建省教育厅职称处四级调研员陈晋淞、清华大学终身教育处处长邓丽曼、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委书记胡炜、华东师范大学开放教育学院院长闫寒冰分别对《规定》作出解读。

会后,施向阳要求,继续教育中心全体人员要强化《规定》学习,认真自查,切实将《规定》有关精神贯彻到位,提升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水平。

(文/图:孟红军、周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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